“法院终审的判定都出来了,宝鸡渭滨农商银行应该给我支付超出执行标的142万余元,到现在我都没收到钱。”市民王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他因一笔借贷款合同纠纷,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的房屋被执行,按照执行标的,抵偿了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简称“渭滨农商银行”)的执行标的,超出执行标的款项共计142万余元,但他迟迟收不到款。

当事人:终审裁决渭滨农商银行支付款项迟迟不到账

“我当年给别人担保贷款出了问题以后,在金台区东风路的房屋被执行,经过了多次拍卖,最终2017年渭滨农商行拿回了自己的执行款项,超过执行标的的部分1422646.80元本应该早早归还于我,但是还是折腾了很多年。还好,终于在今年9月份,宝鸡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决,责令渭滨农商银行支付我1422646.80元,从判决到现在,款项迟迟不能到账,多次询问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只说给了汇款凭证,对于为何迟迟不到账,没有得到明确回复。”王先生对记者表示。


(资料图片)

王先生出示的判决书显示,2022年9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对渭滨法院(2021陕0302执异62号)异议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执异62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下附法院判决书▼

也就是说,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应该积极向被执行人王先生支付以物抵债后超出执行标的的142万余元。

“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邰姓办案人员给我提供了关于2022年11月17日‘渭滨农商行’支付款的汇款等纸质凭证,上面显示已向执行局账户支付执行款,但法院财务查询确是未到账,且我看到里面的金额都是手写的,我质疑渭滨农商银行提供的汇款凭证为伪造,我也咨询了多家银行,银行电子汇款是很快的,一般几分钟或顶多3个工作日就可办结,但是从渭滨农商银行汇款给渭滨法院执行局账户,一汇款就是 一个多月时间,到现在还未到账。”王先生说。

渭滨法院:执行款还未收到

12月13日上午,记者来到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多方交涉、联系对接,该局一常副局长终接受记者采访。

“渭滨农商银行已经以房屋的过户税费为由又提起了诉讼,等这个案子判下来以后,两个案子合并一起再计算,一并执行最后应当给王某多少钱。” 渭滨法院执行局常副局长表示,之前渭滨农商银行确实向执行局提供了转账汇款凭证,他们财务查询后发现实际上没有到账,于是他们联系渭滨农商银行,被告知对方因为这个房款的过户税费等问题把当事人起诉了,如果现在把之前判定的一百多万打给当事人,等这个新的判决出来,当事人还要再把这部分钱打回来。”

对此,王先生表示,一事是一事,现在终审判决了给我支付款项,就应该及时支付;对于再告我过户税费的问题,法院受理判决了,我按照法院判决结果执行即可。“如果这个案子拖一年半年,我的钱就拖一年半年吗?并且,我从未收到过法院关于渭滨农商行对过户税费问题的起诉书。”

截至发稿 渭滨农商银行股份公司未回应

12月13日,记者来到位于高新大道的陕西宝鸡渭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访,前台及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联系后告知记者,了解该情况的人员不在单位。

“你们留下联系电话和要采访的内容,随后再和你们联系。” 记者留下相关资料后离开,截至发稿,已过四天时间,记者未收到相关回复。

律师:银行应当积极履行法院终审判决结果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1、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执行阶段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完成执行标的偿付,双方以过户的实际行为完成了执行债务抵消。

2、执行和解协议经履行,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抵消,双方法律地位发生变化,从被执行人给付金钱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需要返还被申请人抵消债务差额。经过宝鸡市中院的终审判决,维持渭滨法院作出的渭滨农商银行支付需支付执行标的的差额,向王某支付142万余元,此裁决是终审裁定,按照执行规则,银行在收到裁定书之后,应当积极履行法院终审判决结果。

3、如果渭滨农商银行就过户税费等问题不愿执行中院的终审裁定又重新提起诉讼,那则是另案处理,与本终审裁定无关。

华商报记者李琳编辑 刘杰

关键词: 农商银行 执行标的 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宝鸡 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