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二三里资讯从辽宁省民政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孤儿助学保障政策,扩大助学保障范围,从2022年9月起,将全省未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助学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申请资助,每人每学年将获得1万元助学金。

—— 资助对象 ——


(相关资料图)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满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博士研究生。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 资助标准 ——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由省级彩票公益金资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助学金为每月1000元,每年2月和8月寒暑假期间不发放助学金,每学年累计发放1万元。

—— 资助时限 ——

资助对象完成各教育阶段规定修业年限后,停止发放助学金。资助对象在校就读期间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休学的,从休学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复学的从复学的当月起接续发放;退学的从退学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助学金。

—— 助学金申请、确认和发放 ——

助学金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学校出具学生在校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实施。

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助学申请后,进行查验核实,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同步完成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网上材料申报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其助学申请由福利机构隶属的民政部门受理。

助学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按月或季度将助学金转入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内。散居的学生,助学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在福利机构内的学生由福利机构或所属民政部门发放。

(二三里编辑 马静)

关键词: 街道办事处 人民政府 儿童福利 专科学校 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