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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公布一起保险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再度赔偿。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13日3时38分,被告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河畔花园处时由于措施不当与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北部战区总医院住院治疗,花费护理费3030元。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右眼的伤残程度为九级,面部多发挫裂伤、后遗多处条状瘢痕形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花费鉴定费1000元。
该车在被告富德财险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座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民事判决书,认定富德财险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富德财险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138257.95元,给付被告李某垫付的医疗费22400元。被告富德财险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原告张某上诉称,前期医疗费原告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已履行完毕。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判令本案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并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富德财险辩称,由李某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保额每次事故每座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万。按照双方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本案原告张某非保险条款约定的乘客,因此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前期经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共计赔偿张某160657.95元,本次理赔时应予以扣除。
法院认为,事故车辆在被告富德财险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经前次一审、二审认定,富德财险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富德财险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2023年1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3772.2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3184元、误工费24440元、残疾赔偿金180814.2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