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院责任使患者处于危险状态,但经抢救患者恢复正常。这种情况,患者是否可以向医院索赔?请看以下案例。
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沈阳积水潭医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与申请人沈阳积水潭医院于2022年2月16日经沈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患者透析1.5小时后出现头晕
患者李某,于2021.10.28以主诉“周身乏力4年,恶心呕吐1.5小时”入沈阳积水潭医院(以下简称医方)肾脏内科住院治疗。
入院诊断:呕吐待查,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肾性贫血,肾性骨病,高血压3级(很高危)糖尿病高磷血症,慢性肾衰竭合并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化验检查,患者透析1.5小时后出现头晕、恶心呕吐。呕吐数次,呕吐物为胃内容物,咖啡色,呕吐物潜血阴性,暂给予禁食水,注意患者恶心呕吐情况、有无便血,如有需要请消化内科会诊协助诊疗。
出院诊断:慢性肾衰竭(肾功能不全)合并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呕吐待查,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肾性贫血,肾性骨病,高血压3级(很高危)糖尿病高磷血症。
出院时病情转归:好转。
护士长巡视发现透析机漏水
对于此次诊疗过程,患者认为:“我于2021.10.28上午到沈阳积水潭医院做透析,大约进行一个小时左右透析机器响了几声就不响了。当时临床的病友问,谁的机器响了。我说,我的机器响了。当护士长经过我这里时发现地上漏了很多水,护士长让我换一台机器透析。就在安排换机器中,我突然全身无力、虚脱、呕吐、冒汗、血压降低、昏迷。她们赶紧抢救并通知家属。家属赶到后,在医生帮助下推床到一楼急诊抢救,到下午5点钟又建议我住院治疗。由于透析设备漏水的故障,造成我的生命处于危险当中。我要求医院赔偿因抢救我所发生的所有费用24345.10元,另外加上复印费、护工费、营养费。”
医方经院内专家讨论分析认为:患者李某因尿毒症于2021年10月28日来门诊进行规律血液透析治疗。透析1.5小时左右,护士长在巡视患者时发现该患者透析机水路管路出现漏水情况,为患者医疗安全考虑,随即为患者安排更换另一台透析机治疗。正在准备还未更换透析机的情况下,患者突然发生低血压(118/65mmHg)、视物不清,隨即给予抢救并回血下机后患者血压恢复(156/78mmHg),视物不清缓解,但随后出现应激反应恶心,呕吐咖啡色样胃内容物,考虑应激状态下消化道出血可能,随即医护与家属共同陪同将患者转运至急诊科进一步诊治。经过一系列检查,急诊科根据病情,为防止应激状态下加重病情可能收入院治疗,经过住院对症治疗,病情平稳出院。
低血压等症状与透析机漏水有一定关联
对此,医方意见:1、医院对患者的透析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2.患者在透析过程中,被护理人员巡视时发现其透析机管路漏水,护理人员及时对患者进行釆取更换透析机等处理措施,但患者在准备更换,尚未更换透析机时,突然出现低血压等症状,医院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急救措施,经过急诊及住院治疗,病情平稳出院,目前继续门诊规律透析治疗。3.患者在透析过程中因透析机管路漏水,出现低血压等症状,与透析机管路漏水有一定关联性。4.患者提出的精神赔偿,医院认为无标准可依,请求医调委按照相关标准,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情况,请给予合理的判定。特申请沈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经对医患双方的调查了解及对患者现病史、体征、检验、影像学等综合材料分析,医调委认为本例纠纷事实经过清楚,责任明确。患者在透析过程中,医方没有及时发现透析机管路漏水,没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导致患者突发病情变化以及原发疾病加重,医方存在护理监管不到位的缺陷,给患者造成一定的伤害。综上,依据《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医方应当给予患方相应的赔偿。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医方沈阳积水潭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总计5157.51元。
(二)本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且一次性赔偿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均不再以任何方式另行主张权利。
履行方式、时限:本调解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沈阳积水潭医院将赔偿款人民币5157.51元交付患方李某。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