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举措,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22号)《辽宁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辽自建房安办〔2022〕1号)《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辽职转办发〔2022〕4号)等文件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就加强数据共享、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工作进行会商,并广泛听取了各基层部门及社会面意见,最终起草了《通知》。
主要考虑
一是坚决防范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通过与住建部门共享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信息,实现对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信息进行校验,对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申请人需提交县(市、区)级住建部门出具的自建房不存在安全隐患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不能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二是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继续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通过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对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信息进行校验,通过校验的,申请人可以承诺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
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三部分。
一是工作目标。推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建部门的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实时核验,坚决防范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二是工作任务。包括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流程、继续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加强登记事项监管等四项具体改革任务。
三是工作要求。包括加强组织指导、明确使用责任、做好宣传引导等三项具体改革要求。
(编辑 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