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水务局获悉,为规范再生水价格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广州印发《广州市再生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适用于广州市内通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水回用系统生产、销售、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意见》明确,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应以合理补偿成本、保持合理比价、低于自来水价格为原则。

《意见》所指的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废水经过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可应用于城市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建筑施工等方面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费用由再生水营运管理单位直接向再生水用户收取。再生水用户对再生水水质有特殊要求、需要深度净化处理的,其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意见》明确,再生水价格由设施运营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再生水设施运营成本包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此外,再生水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设立易于区分的标识,再生水的出水口、取水点及敞开式生态景观利用场所均应设置防护措施,并做好警示标识,防止误用。(全媒体记者杜娟 通讯员赵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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