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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宣判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李某因所购房屋外侧出现电线杆而拒收房屋,法院未对此予以支持。但有关天井涂料的争议,法院给予了支持。

墙外电线杆和天井外墙饰面引争议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沈阳金地华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面积212.26平方米,总价款3309296元,原告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其中书付款999296元,贷款2310000元。被告应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交付的条件为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以及房屋测绘报告。合同附件中关于天井外墙部分的交付标准约定为粉刷涂料。

2020年7月30日,原告拟验收房屋,结果以小区外围墙与楼体的间距和售前约定不符,墙体外存在电线杆为由拒绝接收房屋,此后原告一直未收房,并就本案诉求诉讼来院。

原告称,被告提供的房屋与被告承诺的不符,存在两处违约:一是东侧园区围墙与房屋东侧外墙间出现高压电力线杆,距离房屋东侧外墙不足5米,小区围墙实际内凹,最窄处距离房屋只有4米。二是天井外墙饰面与合同交付标准不符:天井外墙饰面并未进行涂料粉刷、面砖和石材的铺贴。

被告辩称,电线杆是电业部门设立,金地公司无权拆除或者迁移,并且电线杆在涉案楼宇所在项目设立之前就已经存在。另按照合同约定仅是外墙面需要涂料粉刷,天井不属于外墙,而是地面,故无需粉刷涂料。

法院认为改变的产生并非恶意

法院认为,原告所述存在小区部分墙体与楼体的距离与售前销售人员描述不符的情况,原告在庭审中亦承认除电线杆位置其余部分均与售前描述相符,实际上被告在建设小区围墙过程中对电线杆尽心了躲避,才造成部分围墙余力小区墙体的间距变小。改变的产生并非被告恶意变更设计所导致,事实上被告在建造的过程中较原设计作出改变反而增加了被告的建设成本,双方在合同中亦未就墙体外有无电线杆的问题作出特别约定,故原告以此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关于天井部分的交付标准为外墙饰面粉刷涂料,天井为露天设计,且在设计图纸上也示意为外墙,故原告要去被告粉刷涂料的部位应理解为外墙面,被告应当进行涂料的粉刷。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沈阳金地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李某办理坐落于沈阳市浑南区××路××号××房屋的交付手续,并对上述房屋天井外墙部位进行涂料粉刷。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关键词: 置业有限公司 金地华城 竣工验收 为由拒绝 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