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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葫芦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日前,市政府办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措施、组织实施三部分。

据了解,改革前,在职职工划入医保个人账户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8%(其中2%为个人缴费)。退休人员划入医保个人账户比例为本人养老金的4%(由统筹基金划入)。改革后,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仍然划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再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改革当年葫芦岛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此外,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在相关参保职工门诊待遇保障方面,改革前,参保职工普通门诊费用主要由个人账户支付。改革后,普通门诊费用将被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设定,起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作为全国普遍实施的现行门诊保障制度,按病种确定待遇并由统筹基金支付,保障对象为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和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特殊疾病患者。目前,我省各市慢特病门诊保障政策差异较大。实施此次改革后,全省将统一规范病种种类、鉴定标准和支付范围,破解制度碎片化问题。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实施门诊付费方式改革、强化门诊基金使用监管等配套措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 葫芦岛市 在职职工 建立健全 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