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董女士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求助,称其于2021年9月29日在东辽县人民医院做孕期检查时,经该院妇产科赵主任完成采血、交费等流程,做了一项无创DNA检测,结果显示低风险,但孩子出生后被确诊唐氏综合征。

由于该项检测自带一份保险,规定上述情形可理赔40万元,董女士再次来到东辽县人民医院,当初接诊的妇产科赵主任称可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偿,需要签一份赔偿合同,但她发现合同上并无保险公司盖章,后期为其打款的也是个人账户,这令她心生疑虑。随后,董女士联系到无创DNA检测报告上显示的检测方: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产前诊断中心,得到回复称系统内没有其检测记录,也从未接受过其样本。董女士因此怀疑在东辽县人民医院取回的这份无创DNA检测报告涉嫌造假,导致她产下具有严重智力障碍的唐氏宝宝,要求相关部门严查,给予说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2年7月20日,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多方联系核实,东辽县人民医院涉事医生赵主任称院内无法做无创DNA检测,董女士检测样本及检测费用均转至第三方公司:金域医学检测的一位王姓业务员,不清楚检测报告是否真实,而吉林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则回复华商报-二三里资讯称公司没有该员工。对此,东辽县卫生健康局表示已接到董女士的投诉,相关科室正在调查。点此回放

孩子确诊唐氏综合征检查报告

董女士孕期无创DNA检测报告,结果为低风险

最新进展:

吉大一院开具证明

进一步表明涉事报告单不是该院出具

2022年7月23日,华商报-二三里资讯(热线微信15843263472)得到反馈,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生殖医学·产前遗传中心已开具纸质证明,正式答复:经调查核实,该中心未收到过董女士无创检测样本,董女士提供的检测项目报告单不是该中心出具的。

东辽县人民医院:

省卫健委已成立调查组

董女士告诉-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她是相信东辽县人民医院才做的检查,并在医院采血,也是在医院取得检查报告,并不知晓该院做不了“无创DNA检查”,“如果检测结果是真的,就那1%的概率让我孩子摊上了,我认命,但现在是收了我的钱没给我送检,还弄假报告,否则这个孩子我可以不生,也不至于有这样的悲剧!”

对于董女士的质疑,涉事医院东辽县人民医院刘院长于2022年7月23日回复华商报-二三里资讯,称“省里已成立调查组”。

东辽县人民医院刘院长说:“省里非常重视这件事,昨天下午调查组已经到院里展开工作了,一切以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为准。”

对此说法, 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获悉,吉林省卫生健康委确已成立事件调查组,待调查结束会发布情况说明。

网友热议

情况恶劣,望严查

唐氏综合征是由染色体异常(多了一条21号染色体)而导致的疾病。唐氏患儿具有严重的智力障碍,生活不能自理,部分患儿伴有复杂的心血管等疾病,需要家人的长期照顾,会给家庭造成极大的精神及经济负担。董女士举报因检测报告造假致其产下唐氏儿一事经华商报-二三里资讯报道后,引发网络热议。

@richier:太恶劣了,拿别人的生命健康不当回事

@X年X月X日:这种情况太恶劣了!影响一个家庭每个成员的一生!

@用户4965869245776:太坑人了,严查,一追到底,

@幽默远山bO:真不知道还能相信谁?家长得哭死了。

@芝芝桃桃s:坑了人家一辈子啊 40万够干啥的!

@真实的小菊子:这个事情不应该只是追究业务员的责任吧,在医院做检测,难道医院不负责?造成一个家庭的悲剧,普通人养一个孩子多难,这个成本是不是也要算下

@皮肤科医生孔玉龙:检测报告都敢作假,要报警!!毁了一个家庭一辈子,要对孩子负责。

律师:

伪造报告及印章涉嫌违法犯罪

董女士被侵犯“优生优育选择权”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刑事犯罪应尽早移送公安机关

董女士的遭遇引发关注,华商报-二三里联系了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沈继宇律师对此给出建议。

沈律师说:“这起事件从整体来看,可能不单单涉及民事侵权的问题,如果该份《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临床报告》及上面吉大一院的印章是伪造的,那么伪造报告及印章的人可能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果东辽县人民医院在事前与吉大一院就胎儿检测有合作,而涉事医生私下收费未上交给医院,则涉事医生可能涉嫌职务侵占。上述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受害者都不是董女士,但董女士作为整起事件的经历者,亦可以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如果涉事医生存在过错,东辽县人民医院具有替代责任,也就是东辽县人民医院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在此事件中,东辽县人民医院侵犯的是董女士的“优生优育选择权”,虽然“优生优育选择权”是一种抽象的人格权,医疗机构侵犯“优生优育选择权”也不完全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侵犯优生优育选择权或者知情权纠纷的赔偿标准可以参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我国《民法典》117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结合本次事件,董女士可以重点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面主张权利。

另外,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由此可见,东辽县人民医院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查实此次事件中的相关情况,对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发现刑事犯罪的应尽早移送公安机关。

后续进展,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将持续关注。

(华商报记者 王祥 刘媛媛)

关键词: 东辽县人民医院 检测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 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