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毕某某、黄某某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7月8日,被告人毕某某伙同曾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文某、张某可能涉嫌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跑分”),便谎称曾某某有公安机关的关系,捏造了公安机关要抓捕文某的事实,还对其出示了伪造的抓捕名单,张某将20 000元现金交给了毕某某来摆平此事。同年8月,毕某某、曾某某谎称常德有人举报张某“跑分”,自己可以找关系帮张某处理此事,骗取张某2条白沙牌(和天下)香烟,价值2000元。曾某某、毕某某还利用虚拟号码给张某打电话,谎称是长沙市检察院工作人员,欺骗张某涉嫌洗钱、诈骗,要求其配合调查。随后张某找毕某某、曾某某寻求帮忙,曾某某谎称自己在长沙市检察院有关系,张某给了曾某某20 000元现金用来打点关系。同年9月,曾某某、毕某某向张某谎称长沙市检察院在调查其参与网络赌博之情。张某便交给曾某某20 000元现金用于打点关系。之后曾某某捏造罚款文书向张某出示,并谎称已帮其交了19 000元罚款,将剩下1 000元退还给张某。张某交给曾某某4条白沙牌(和天下)香烟,价值4000元。同年10月,曾某某、毕某某谎称张某持有的银行卡流水过大,常德公安在调查他,让张某花点钱,自己可以帮他将流水屏蔽。张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给毕某某8000元。毕某某、曾某某谎称长沙公安要对张某实施抓捕,要张某出钱,自己可以找关系帮忙处理,张某便又交给曾某某6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曾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毕文章、曾新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遂做出以上判决。(通讯员:陈蕾 龙茂)

关键词: 长沙市检察院 公安机关 共同犯罪 行为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