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夏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2018年至2019年商南县西街古城建设时,湖北十堰赢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赢源)承包了部分工程,夏先生和另外一名司机负责相关设备运输工作。工程结束后,他们的运费共计19660元,至今还有3660元未结清。

司机:拖欠运费2年多讨要无果

夏先生告诉记者,工程结束后,他和另外一位司机多次讨要运费,湖北赢源分别于2020年、2021年结算了16000元,剩余的3660元一直未结算。随着工程结束后,湖北赢源离开了商南,2021年9月份起,夏先生再也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

2021年,另一位司机去世,现在只剩下夏先生一人继续讨运费,由于夏先生未与湖北赢源签订合同,该公司也未为夏先生打下欠条,所以现在唯一能证明夏先生与湖北赢源之间的关系,是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

夏先生称,他希望湖北赢源的负责人能尽快将剩余运费结清,另一位司机去世后,家里生活也不是很宽裕,所以也需要这笔钱补贴家用。

公司:账务完善后支付剩余运费

4月18日,记者联系到湖北赢源法人龚先生,其称确实还欠夏先生及另一位司机共计3660元运费,但因为该工程的总账还未完善,所以不可能现在单独给夏先生支付运费,夏先生需再等待一段时间,待账务完善后即可支付剩余运费。至于具体支付时间,龚先生表示,现在还无法确定,但肯定是会付清运费的。

对于此结果,夏先生称希望龚先生能信守承诺,否则只能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如协商不成,司机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五)电子数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尽管能证明夏先生与湖北赢源之间的关系的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但是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是有效的证据,这足以证明湖北赢源拖欠夏先生的运费。

赵良善强调,湖北赢源不能以工程项目的业主或甲方未付清款为由,拖延支付夏先生的运费,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湖北赢源与工程项目的业主或甲方建立了合同关系,而夏先生与工程项目的业主或甲方未建立合同关系,因此,夏先生只能向湖北赢源索要运费。

赵良善建议,湖北赢源尽量与夏先生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夏先生可直接诉诸法院,届时夏先生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以利于尽早收回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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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记者 程娟 编辑 薛创宇

关键词: 聊天记录 工程项目 协商不成 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