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王某某从清涧县法院执行局顺利拿到了执行款50元,并对执行人员表示感谢。仅有50元的执行款,这是怎样的一起案件?

据了解,2021年10月19日,王某某与某某登记局因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争议。王某某认为自己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北至房背墙外1米处为界”不存在登记事项错误,而某某登记局则认为“北至房背墙外1米处为界”登记事项错误,应更正为“北至房背墙(自有墙)为界”。2021年12月28日,清涧县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撤销被告某某登记局作出的变更原告王某某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王某某事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某登记局负担。但该登记局未履行部分法律义务,王某某无奈之下,于2022年3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干警第一时间联系到被执行人某某登记局负责人,针对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未履行受理费50元的问题,晓之以理,在干警的有效沟通下,被执行人某某登记局负责人明确同意履行义务并主动缴纳执行费50元。最终申请人顺利地领到案辖款,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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