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二审公布一起保险纠纷案件的审判结果,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系阜新市细河区东苑小区2号某住宅的所有人,被告热力公司负责李某所在小区的供热。2020年1月26日,因室外供热管路跑水,致李某房屋被淹,造成室内物品及装修损失。经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圣岳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为装修工程及财产设备损失评估值为78360元,其中地面下沉部分评估值为10523.28元,修复方案说明记载“根据阜新市建筑设计院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2020-0801号报告,房屋下沉,地面在水平尺测量下存在高度差距”;二层隔断加固评估值为2858.33元,修复方案说明记载“隔断下平面高度不一致,且受房屋下沉影响,建议加固”。李某因此支出评估费5000元。

另外查明,被告热力公司在被告人保阜新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73479.95元;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8164.44元。

一审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提出上诉请求称,本案供热水管的原管线为铁管,李某私自将一部分铁管改为ppr管。本案漏水点,正是铁管与ppr管连接处,故本案事故系李某自行改造,供暖设施导致的漏水,系自身错误,不应由供热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另外对财产损失情况也有质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提出李某私自改造供暖设施,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另上诉人提出计算机等不存在受损可能。因被上诉人李某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22年3月,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罗棋)

关键词: 阜新市分公司 上诉请求 保险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