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宣判一起纠纷案件,法院认为李某服刑期间仍然享用养老金,属不当得利,法院判令李某返还。
2012年3月,被告李某办理退休。2020年,李某因强奸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称,根据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李某应于2021年2月停发养老金。而李某自2019年7月起至2021年1月,仍然领取养老金77940元。2021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返还退休金告知书》,通知被告返还领取的养老金,但被告未予返还,故诉讼来院。
被告李某辩称,发放养老金的事情,因为我被羁押了,我不了解情况,我也没有领到。我的养老金卡在我的妻子手里。
法院认为,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按照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复函规定,退休人员服刑期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继续发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告在服刑期间获得了原告发放的养老金77940元,被告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应将该款返还。
2022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养老金77940元。
(编辑 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