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惠农区法院河滨法庭顺利审结一起因液碱灼伤眼睛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在审结案件的同时法官也收获了温暖和感动。

案件简介

原告白某受被告张某雇佣从事拉送液碱的司机工作,车辆挂靠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其本人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

2019年11月8日下午16时左右,原告白某作为司机与车辆押运人员共同到被告某化工公司院内拉送液碱不慎发生意外,在液碱灌装完毕后对向车体输送液碱的鹤管进行扫管收尾工作时,液碱喷溅将原告白某的左眼灼伤,经鉴定损伤为七级伤残。

原告白某以司机为职业谋生,眼睛的损伤对其家庭及个人生活工作均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化工公司、被告张某(雇主)、被告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相应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经多次调解、现场走访了解到,因事故发生地未安装监控设备,双当事人对原告眼睛灼伤的事实各执一词。

为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故真相,尽最大限度维护受害者人身权益,承办法官通过八小时的庭审详尽询问案件细节,庭审后多次到相关证人家中询问案件有关事实。

经向原、被告多次阐明利害关系后,因对承担责任主体、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法庭最终做出判决由被告某化工公司承担原告白某被液碱喷溅导致眼睛受伤的赔偿责任。

判决送达至原、被告后,被告某化工公司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要求主动履行判决支付义务。

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审理过程细致入微,判决内容分析透彻,其虽为败诉方,但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愿意积极履行判决。

其他被告也表示,法官依法维护了各被告的权益,避免了事实调查不清各打五十大板的后果,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原告白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拿到判决第一时间表示:“不上诉,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并衷心感谢法官对案件不厌其烦的反复调查核实,最终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经过此次庭审依法判决,原、被告都充分感受到法治的公平与正义。

3月16日,上诉期届满后,被告某化工公司向原告白某电子支付全部赔偿款,至此该案件案结事了画上完美句号。

各方当事人对法官的认真负责、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纷纷点赞,法官也从当事人的无限信任和包容中汲取了工作动力和温暖。

法官释法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白某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出售液碱系高度危险作业,被告某化工公司具有安全保障监管义务,且扫管时帮扶鹤管,该行为不属于原告白某的职责范围,故原告白某的帮扶鹤管行为属于无偿提供帮助,因帮扶鹤管导致眼睛被液碱喷溅受伤,被告公司作为被帮助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承办法官 赔偿责任 第一时间 履行判决 高度危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