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二审公布一起消费纠纷案件的审判结果,法院驳回了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在被告推出的得物APP交易平台上下单购买了一双44.5码AirJordan11运动鞋,原告为此支付1,649元。原告于2021年2月2日收到该鞋。后原告在穿着使用该鞋的过程中于2021年2月20日发现该鞋的脚趾部位内衬脱离。当日,原告联系得物APP客服。客服人员告知原告:鞋子类商品本身就属于消耗品,根据个人穿着习惯、穿着环境以及保养情况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会反馈专人处理。
后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中市场监督所投诉,得物APP平台表示可补偿300元。因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故对于原告提供的交易订单、物流信息、得物APP客服平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通过被告推出的得物APP平台购买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没有提供商品销售者的相关信息,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要求赔偿。被告作为销售者应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原告购买的运动鞋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出现脚趾部位内衬脱离的问题应属商品质量问题,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问题的出现系因原告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现原告要求退货,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货款损失1,649元。
一审法判决:被告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货款1,649元;原告向被告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一双44.5码AirJordan11运动鞋。
一审宣判后,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称其为得物App的运营方,系电子商务平台,并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涉案商品的售后义务应由卖家承担。
法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1.上诉人所提供的《得物APP用户协议》虽提及该软件旨在为个人卖家提供闲置物品网络经营场所的软件产品,但其所提供的涉案订单信息及结算信息在被上诉人登录该软件后是无法获悉的。2.被上诉人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积极同上诉人进行沟通,但在沟通过程中,上诉人并未将个人卖家的信息告知被上诉人。
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李某是通过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得物APP”交易平台购买案涉商品,双方当事人在进行交易的时候,李某将约定货款支付至上诉人的银行账户,识装信息公司则在查验、鉴别商品质量后,通过其物流平台向购买人发货。因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识装信息公司并未将涉案商品的提供者以出卖人的身份向李某进行信息披露,双方协商退货时也是由识装信息公司的工作人员直接和李某沟通并独立做出相关处理决定,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并非案涉商品的销售者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2年3月9日,法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三里编辑 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