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租的车位是637.5元/月,可是钱交了,车位却迟迟没有交付。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按637.5元/月进行赔偿。

近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令被告沈阳航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先生逾期交付车位损失13812.5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先生与被告沈阳航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车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拟租赁车位所在的位置为中航城5期独立车位,租期自2018年12月30日到2038年12月30日,车位租金标准为每月637.5元,共计15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支付全部租金的义务,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通知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接收车位,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实际接收。

李先生认为,他已经依约履行义务,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车位租赁款,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车位。所以,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1个月零20天的逾期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全部车位租金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移交车位。现被告逾期交付车位,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沈阳航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车位损失13812.5元。

(华商报记者 王祥、编辑 罗棋)

关键词: 置业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 支付全部 逾期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