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新建商品房交易、存量房交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新建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提出,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应当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广告。

记者梳理发现,与2014年发布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特别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销售价目表价格,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不得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不得强制买受人购买车位、接受装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按揭、法律等有偿服务;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对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作虚假、夸大事实或者信息不完整的宣传,误导、欺骗公众;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住宅项目红线200米内可能对本住宅居民产生影响的废气、噪音、尘等环境因素;建设单位销售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采取摇珠等公开方式出售。

《管理办法》提出,商业网站、移动设备应用程序等网络信息发布台对在台上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审核责任,建立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机制,保证房源信息的真实、准确,对在台发布的虚假信息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或者屏蔽等必要措施。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应当依法查验以下事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二)出售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权;(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交易资金托管的,可以选择在商业银行或者具有金融经营许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设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记者李焕坤、陈玉霞)

关键词: 限制买受人 住房公积金 支付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