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因自身过错,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法预售商品房,一房多卖、恶意单方违约行为等情形,可能被列入广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实时“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红黑名单”的差异化管理。
房企信用划分为四个等级
据悉,《征求意见稿》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和项目负责人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等活动中形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一级(信用分值在90分(含)以上)、二级(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90分)、三级(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四级(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的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后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
自治区住建厅将通过官方门户网站等平台动态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违法预售按四级信用核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7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但有五种情形之一的,以50分的基础信用分记分,按四级信用等级核定。
●违反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过错,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违法预售商品房,弄虚作假,存在一房多卖、恶意单方违约行为。
●非法转让房地产,或者被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
●损害公众利益与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
●新申办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曾经担任过信用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或近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对“红名单”房企给予激励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时监管力度对照企业的实时信用等级确定。
其中,信用等级为一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广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实时“红名单”,并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推荐参与广厦奖、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智慧小区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等激励举措。
对信用等级为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等激励。
“黑名单”房企被监管至少3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信用等级为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般日常动态核查比例、频次进行监管;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新开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收取,或提供保函等多项监管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四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广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实时“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监管时间不少于3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增加日常动态核查比例、频次,并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参与政府BT(建设-转让)、PPP(公私合营)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运营。不得参与广厦奖、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智慧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等。(记者韩沛 实习生梁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