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大对社会反映的“天价”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治理力度。

公证收费与服务尚有不足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人民生活水的不断提高,以及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公证服务及收费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与人民群众期盼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相比,公证收费与服务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有:部分项目定价方式不够科学,一些从价征收的费用偏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天价”公证收费现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不完善,一些收费标准的调整严重滞后;部分公证机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

2020年11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曾明确要求研究制定降低企业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收费办法和标准。

大幅降低公证服务价格

年来,随着房产价值的不断攀升,部分与居民房产相关的公证服务收费上涨较快,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天价”收费现象,比如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办理公证要收费4万多元。《意见》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鼓励各地按房产面积计价,或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并从低选择。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第一档(即费率最高的一档)费率不得超过0.5%并阶梯递减。同时规定,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据测算,按此执行后,各地居民房产继承、遗赠公证服务的均价格将大幅降低,一些房价较高地区的降幅可达到70%以上。群众反映强烈的“天价”公证收费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切实减轻公证费用负担

《意见》在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方面提出了5项政策措施。

一是清晰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竞争不充分的公证服务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国家统一制定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各地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其他公证项目,形成本地区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

二是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实行政府管理价格的项目,鼓励各地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对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

三是健全价格调整制度。制定和调整价格要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听取意见、合法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及时优化完善。

四是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健全经营者行为规范,督促公证机构明码标价、自我约束、公竞争;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

五是完善价格减免政策。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明确了对80岁及以上老人、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群体办理相关公证业务的减免费用政策。《意见》要求各地要聚焦重点工作,结合年来房地产等资产价值上升情况,对财产继承、赠与、遗赠、遗嘱,以及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本的经济合同等公证服务价格进行重新测算,于今年10月底前出台新的价格标准,切实将偏高的公证服务价格降下来。

《意见》还进一步完善了公证费用减免政策,要求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鼓励各地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任冬雪)

关键词: 公证收费 房产继承 公证机构 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