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为进一步推进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改造工作,规范更新区域内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程序,香洲区城市更新局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牵头起草了《珠海市香洲区拆建类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在面积认定方面,权益人在旧村场范围内的房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房屋面积认定:

(一)被征地农民身份,且未享受过福利住房政策的,可结合其所在的被征地农民原始户持有的5层以下房屋面积,按最高不超过400平方米予以面积认定;享受过福利住房政策的,按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予以面积认定。

(二)2009年2月1日之前已经取得旧村场范围内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或房屋报建、宅基地使用凭证的,可结合已建成的房屋面积,按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予以面积认定。(三)2009年2月1日之后方取得旧村场范围内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或房屋报建、宅基地使用凭证,但属于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渔民、蚝民、侨民、港澳台居民、代耕农身份的,可结合已建成的房屋面积,按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予以面积认定。

(四)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其他产权人,以不动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同一人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或房屋报建面积超过面积认定标准的,以不动产权登记或房屋报建面积为准(含不动产权登记与房屋报建面积的合计数)。

补偿方面,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权益人的安置补偿可以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产权调换的回迁房须按精装修交付,装修标准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货币补偿评估结果为标准,按指定的货币补偿建筑面积实施货币补偿。评估机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并提供不少于三栋标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价格评估,评估值中应包含土地的使用价值,评估结果取均值。

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对权益人的安置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认定面积的1.1倍计算;该权益人5层以下房屋建筑面积扣减房屋认定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建筑成本作货币补偿。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现有全部生产留用地纳入城中旧村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的,可按照生产留用地上房屋面积认定的1.1倍计算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不足生产留用地容积率1.0面积的,按生产留用地容积率1.0面积计算回迁补偿建筑面积。

村集体经济组织无生产留用地纳入城中旧村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的,按照经认定的村集体物业面积的1.1倍计算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

经认定的村集体房屋属住宅功能的,该部分面积可按住宅功能回迁;其余面积应按产业、商业、酒店、办公(含酒店式办公)以及政府公租房等功能回迁。选择政府公租房功能的,该部分面积回迁后须移交政府,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公租房的相关规定管理与运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性质可保留划拨,具体以经区政府批复的供地方案为准。村集体回迁物业不得选择货币补偿,不得分配产权办理给个人。

关键词: 珠海 安置补偿1 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