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承销机构、行业监管三方面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

通知要求,房地产承销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同时,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出,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检查。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企业(机构)及人员情况录入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系统信用模块,加快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王仁宏)

关键词: 商品房委托销售 市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