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广州市海珠涌大桥正式建成通车,但车道中间一间凹陷的“桥中房”的关注度已超过大桥本身。因征地拆迁部门与业主尚未谈妥拆迁条件,这间平房就留在了大桥中的凹陷处,被双向车道包围,桥梁建设方还为业主保留了出入通道。空中俯瞰,“桥中房”犹如一只眼睛,从而被戏称为“海珠之眼”。
“在广州‘桥中房’这件事上,相关政府部门的人员在处理上体现了法治的理念。”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接受采访时说。
王才亮是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作为拆迁领域的法律专家,他近日也关注到广州的“桥中房”。
物权法生效前的2007年,在重庆,某开发商为迫使一不肯搬迁的住户迁离,在住户宅房周围开挖基坑,使之成为了高于地面十余米“孤岛”。这在当时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广州‘桥中房’与重庆‘钉子户’相隔13年,但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在保护公民产权的重要法律(物权法和民法典)实施之前,而引起公众关注的房屋征收拆迁事件。反映的都是对公民个人房产如何保护的问题。”
王才亮介绍,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之后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一脉相承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征收征用的启动有四个前提:一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是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四是“确需”。符合这四个条件可以启动征收征用,而且在当事人与实施征收的地方政府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政府可以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也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经过复议和诉讼维持了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执行。
“广州的这起事件采取了‘道路弯一弯’的做法,而没有进入作出补偿决定进而依法强制执行的程序。”王才亮说,广州“先让道路弯一弯通车后继续协商”的做法当然符合法律规定,也值得肯定。广州“桥中房”事件虽是个案,但相关政府部门人员的做法体现了法治理念。
“至于那位房主,我认为网友们没有必要进行道德批判,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捍卫自己的财产。每位公民,面对着政府的这种修桥铺路的工程可以选择牺牲个人利益去配合,也可以选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法的坚守者不仅仅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在以自己的行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王才亮就此表示,他不仅为广州“桥中房”事件的有关政府部门点赞,也为身处这一事件舆论漩涡中的房主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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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圈中楼”和“路中房”
城市改造更新绕不开拆迁难题。记者走访发现,“海珠之眼”并非广州唯一的征地拆迁部门与业主“妥协”的产物。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类似做法广州早有先例。
洪德立交桥内矗立着一幢旧楼,被称为“圈中楼”。2015年,洲头咀隧道正式通车,一段绕圈引桥将隧道出口与高架内环路连接起来。之所以这样设计,皆因圈中居民楼有几户人家未搬迁,于是这栋楼被整体保留下来,供他们居住。
近日,羊城晚报记者走访现场,发现只有梁婆婆一家还没搬走,其余靠近路口的一排铺面被出租为仓库、快递分发点。梁婆婆表示,如今大儿子夫妻二人已经搬到公租房,剩下她和小儿子、儿媳、孙子五人居住在此。
“房子是广州市木材公司分配的,我们没有产权。”梁婆婆说。拆迁时,因为安排的回迁房只有30平方米,无法住下七口人,他们希望能分两个房子。三年前,在拆迁办组织下,他们在荔福大厦选了一套约40平方米的房子,但却一直没有下文。梁婆婆表示,只要拿到新房钥匙,就愿意搬走。
从磨碟沙路拐入双塔路,在直走和掉头的分岔路口,可以看到一栋水泥色八层旧楼立于路中心,与背后的嫩黄色琶洲安置型新社区高楼形成鲜明对比。
梁伯住在这栋旧楼几十年,据他介绍,这栋旧楼原本住着40户人,现在还有5户未搬迁。旧楼背后的琶洲安置型新社区是2007年广州市政府为琶洲地区拆迁安置户所建,他和另外4户居民因为未谈妥拆迁条件,至今没有搬入琶洲安置型新社区。这栋旧楼也被保留下来,让他和老伴有个安身之所。
(羊城晚报记者 李焕坤 鄢敏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关键词: 网红“桥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