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若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曝光是其权利,谁也无权要求其因此赔钱。
据报道,广西南宁某楼盘业主在处理房产纠纷时,发现了合同中的奇葩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对商品房质量产生争议,在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之前,买房人不得向媒体、社会公众、其他小区业主反映、评价发现的问题,否则不但要登报公开道歉,还要承担至少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
什么意思呢?这房子除非住建局或法院判定有问题,业主在这之前不能对房屋质量发表任何质疑。只能说“好”,不能说“不好”。要是不小心说漏了嘴,那么100万的房子最少要赔开发商20万的“违约金”。
霸王条款并不罕见,霸道到如此地步的,却也不多。在这条款面前,“西楚霸王”恐怕也要汗颜。表达权、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不是造谣,就该被保障。一纸合同就想着要推翻法律规定、践踏权利,这往轻了说是“思虑不周”,往重了说,根本就是“目无法纪”。
该条款在法律上的无效,已被专业人士层层“盖章认定”。而在奇葩条款的法律效力之外,个中抗拒批评的态度,也倒值得谈一谈。
如今信息传播加速,负面新闻更是一日传遍千里,不只是开发商、各企业,一些公共管理部门都不免有些畏惧舆情。但这也恰恰表明了批评和监督存在的意义——以质疑与监督敦促开发商时刻警醒,敬畏业主权益、诚信经营,在每个细节处严格确保房屋质量。怕被曝光,畏惧批评,涉事开发商这么“玻璃心”,只能让人质疑:到底在心虚什么呢?
房子对某些开发商来说,或许是借以牟利的商品;但于普通民众而言,则可能是用尽大半辈子收入甚至“6个钱包”换来的栖身之所。房屋若存在质量问题,不仅直接影响着人身安全和居住体验,也是对业主正当权益的折损。有问题而不许说,实则“损上加损”。
当然,开发商可能会委屈:“是否存在问题还没有权威认证,你出去到处说,我还怎么做生意?”诉诸法律或行政管理部门,是种处理程序;但公开质疑,“让大家评评理”同样也是种途径。
如果开发商有十足的证据表明房子质量没问题,也大可以反驳,并诉诸法律来维权。这种你来我往的博弈,恰恰也是经济的活力所在。
房屋若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曝光是其权利,谁也无权要求其因此赔钱。将正当曝光视作“添乱”,也站不住脚——毕竟,给正常秩序添乱的,从来不是曝光,而是捂住曝光之口的那只手。
思凝(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