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曾被医院检查出血小板减小,但在投保重疾险时,她并没有说明此事。投保一年后,胡女士因心衰去世。保险公司认为她隐瞒旧疾,拒绝赔偿。

2023年4月,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称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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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4月14日,案外人丛某作为投保人,以胡女士为被保险人,以原告丛先生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向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中荷一生呵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及中荷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款。其中,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

2017年4月19日,胡女士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并住院,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力衰竭等疾病。2017年4月22日,胡女士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心力衰竭。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37799.99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为24476.14元,其余部分为医保统筹支付。

2021年4月24日,原告丛先生向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原告就诊记录,认为胡女士2016年4月8日曾在医院验血并记载为“血小板减少”拒绝理赔,出具《理赔通知书》。载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换保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次理赔申请恕难赔付。另查明,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声明》,内容为“本人申请办理中荷人寿保险中的主险理赔金,其他险种放弃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对原告健康事项进行调查,得知原告验血时存在血小板减少的症状。但血小板减少与此次发生的保险事故,即急性心力衰竭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保险人并无隐瞒疾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丛先生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200000元;二、驳回原告丛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血小板减少与急性心力衰竭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宣判后,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上诉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就《投保单》被保险人健康告知第5项“最近两年是否曾接受过血液化验,如是,请告知进行该检查的原因、检查结果及医师的建议,并请提交检查报告”,以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第8项g款“是否曾治疗或被告知患有下列病症......贫血、血友病、白血病、紫癜、粒细胞缺乏、红细胞增多症、淋巴结肿大、脾脏疾病以及其他血液系统疾病”向投保人进行询问时,投保人未将2016年4月8日血小板病、血小板减少的诊断事实告知答辩人,也未提供相关检查报告。此次诊断事实属于上诉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已经对被上诉人是否具备承保条件履行了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事项进行了询问,但验血时存在血小板减少的症状与案涉保险发生的保险事故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无证据表明存在因果关系,故上诉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2023年4月,法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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