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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孙女士在医院生产时,分娩过程出现意外。医院助产时造成新生儿神经损伤等疾病。此后孙女士一直奔走求医。求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医院承担。

2022年12月,因为护理费、营养费等计算方式出现分歧,孙女士起诉到法院。近日,法院宣判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这起医疗事故要追溯到2012年3月26日。当时原告母亲孙女士在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处以侧切助产方式娩出一男婴,即原告。由于分娩过程中出现肩难产,院方在采取牵后臂娩后肩助产过程中造成原告左侧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窒息等疾病。法院2012年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今后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20年2月、2020年11月、2021年11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后续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经法院判决后原告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后续,原告到临桂西城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上海市宝山区仁和医院等地进行治疗。

2022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医院给付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其中护理费每人每月5000元,护理费按两人计算,从2021年12月8日计算到2023年2月2日。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辩称,对原告请求的合理有证据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的请求项目赔偿数额过高。因为护理费应该按一个人每月4000元计算,营养费为一个人每月1000元计算。

法院对原告经济损失认定为:护理费65013.32元(按辽宁省2022年居民服务业日工资154.06元计算一人,原告提供了2021年12月8日至2023年2月2日的医疗费票据,故本院认定原告本次诉讼的康复治疗期为422天);伙食补助费42200元(按每天100元计算422天);营养费14066.67元(按原告1人1000元/月的标准计算422天)。

2023年2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30816元;租房及住宿费20215元;交通费10460元;护理费65013.32元;营养费14066.67元;伙食补助费42200元;生活用品邮寄费13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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