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年检通知停止招生,市政府下发行政复议均认定行政违法在未履行的情况下,又一份行政处罚书学校要被注销办学资质”。4月6日,宝鸡市恒康技工学校负责人王广军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2021年,他们学校被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宝鸡市人社局”)认定为年检不合格并被停止招生、限期整改,随后,他们向宝鸡市人社局多次反映交涉未果,后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提请复议后,认定宝鸡市人社局行政违法,但该局仍不履行。后又被该局以出租办学资质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招生并注销其办学资质。无奈之下,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认定该局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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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责人反映宝鸡人社局“违规”,人社局:一审后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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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年检不合格到整改两个月
并暂停招生再到注销办学许可
宝鸡市恒康技工学校负责人王广军说:“2021年7月9日,宝鸡市人社局对他们学校认定2020年度市属技工院校年检结果的通报》为不合格等次,并责令两个月整改期内暂停招生和相关业务办理。随后,他们向该局进行行政复议未果,后于2021年9月14日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宝府复决字(2021)15号】认定宝鸡市人社局年检不合格等次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并要求撤销对该校不合格等次认定。”
“自宝鸡市人民政府做出复议要求宝鸡市人社局撤销做出的《通知》认定不合格等次,并撤销两个月整改期内暂停招生和相关业务办理的行为。但宝鸡市人社局迟迟不履行复议决定,而后又在2022年6月17日,宝鸡市人社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广军说。
同时,他表示,无奈之下,他们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后被指定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历时4个月的审理,今年2月27日,该院做出了一审判决,确认宝鸡市人社局所做出的人社监罚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后双方同时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上诉。
调查:判决宝鸡市人社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记者来到位于宝鸡市西关的恒康技工学校内看到,本应周内上课开展正常教学工作,但是受此事影响,教室内空无一人。
据2021年7月9日,宝鸡市人社局做出《关于2020年度市技工院校年检结果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为不合格等次,并两月整改期内暂停招生和相关业务办理。据2021年7月26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宝府复停字【2021】4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认定评估其为不合格等次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宝鸡市恒康技工学校政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自2021年7月20日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又据2022年6月17日,宝鸡市人社局做出宝市人社监罚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宝鸡恒康技工学校“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责令恒康技校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023年2月27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认为,宝鸡市人社局做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违法,但不予以撤销。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宝鸡市人社局做出宝市人社监罚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对此,宝鸡市人社局、宝鸡市恒康技工学校已提请上诉,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宝鸡人社局:针对一审判决确认行政程序违法一事
已提请上诉
宝鸡市人社局就业建设科科长王岩告诉记者,法制部门发回后进入处罚程序,目前一审刚结束,已进入二审程序当中。当记者问道,宝鸡市人民政府多次下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其称收到了。
他表示,他们针对一审判决确认行政程序违法一事,已经提请上诉,在一审法院维持他们的情况下,他们依然对行政程序合法性问题提请上诉。
宝鸡市人社局局长李永林表示,此事是由就业建设科来负责。当记者问到此事是否以该科说法为准?是否可以代表宝鸡市人社局态度或观点,其称就业建设科科长王岩是局里科长,说的应该没问题。但记者询问到就该科的说法是否认可?其反复称,“你要干嘛呢?我问你…”,对具体未对此事做出正面回应。
律师观点:程序违法也是违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从实体上,恒康技校与辛某签订《校内工作责任包干办法》,将办学许可证出租给辛某,对此,宝鸡市人社局有权对恒康技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其办学资质。
赵良善强调,程序违法也是违法。目前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定宝鸡市人社局作出的宝市人社监罚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是因为宝鸡市人社局有权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宝鸡市人社局未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第60条规定的90天内作出行政处罚,宝鸡市人社局作出宝市人社监罚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到作出决定超过了90天。
赵良善表示,即使宝鸡市人社局提出上诉,也无济于事,二审法院依照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60条规定,以作出处罚决定超过法定90天期限为由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董晓明 编辑 汶威承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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