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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公布一起医疗纠纷的二审裁定结果,法院二审裁定此案发回重审。

原告上诉称,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该起涉案医疗病例为四级医疗事故。被上诉人康平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上诉人明显人身损害的后果,导致上诉人卧床长达半年之久,手术伤口久久未能愈合,给上诉人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想象的折磨。按照正常的诊疗规范,在上诉人血糖指标不达标前,医院不应该实施手术治疗,不合规的手术治疗不仅没有减轻上诉人的病痛,相反还加重了他的痛苦。

原告称,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不同时间段手术刀口照片可以清楚表明,至2020年5月5日上诉人的手术刀口还没有完全愈合,即使没有三期鉴定结论,上诉人的误工期至少也应该判决到5月5日,即被上诉人承担(57天80%)6765.22元。

原告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医院承担80%的责任并赔偿护理费。

法院认为,李某的起诉状中明确载明有要求赔偿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庭审中亦未变更其诉讼请求。康平县人民医院于2020年3月9日给李某开具的长期医嘱单中明确载明需二级护理,一审法院裁判文书中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中对护理费的请求亦未载明。一审法院对于李某该项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及论述是否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2022年11月,二审法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康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康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退还李某。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关键词: 诉讼请求 二审裁定 康平县人民医院 医疗事故 被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