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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公布一起医疗纠纷的二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承担的赔偿比例为30%。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2月13日,患者史某某以“右侧半身不遂2月余”为主诉到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就诊,中医诊断为中风病、气虚血瘀证。西医诊断为脑出血恢复期、高血压3级很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将史某某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二级护理。2021年12月16日4:47分左右,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护人员观察史某某时,史某某呼之不应,瞳孔散大、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史某某于2021年12月16日5:33分宣布临床死亡。赵某为史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赵某认为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治疗、延误治疗的过错,造成史某某死亡,故起诉至一审法院。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医方在2021年12月16日凌晨至发现患方没有生命体征之前大约3个小时左右的这段时间里,医方没有及时发现患方的病情变化存在过错,由于医方的过错,致使患者失去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诊治或抢救的机会。2021年12月16日凌晨患方出现病情变化最后死亡的后果与医方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该对2021年12月16日凌晨患方病情出现变化最后死亡的后果负责;但考虑到患方自身所患疾病的情况,患者家属留有24小时陪护、入院时患方拒绝检查、及尸体解剖的死亡原因等综合因素,建议医方的原因力为轻微—次要(轻微—次要责任)比较合适,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赵某支付鉴定费1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应对赵某因本次医疗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赔偿比例为30%。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502元、护理费342元、伙食补助费90元、死亡赔偿金219560元、丧葬费13271元、复印费30元、鉴定费1068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942.12元,由被告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承担1397元,原告自行负担545.12元。

一审宣判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申请改判医方承担15%的责任比例;赵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理由为: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建议医方的原因力为轻微-次要责任。而次要责任应按照10%-40%比例赔偿,轻微责任应按照10%以下予以赔偿。另,鉴定意见书陈述,医方在2021年12月16日凌晨至发生患方没有生命体征之前大约3个小时左右的这段时间里,医方没有及时发现患方的病情变化存在过错。上诉人认为,在三小时内没有进行生命体征观察是存在实际困难,因为夜间值班护师已按照相关要求巡视,为了保障患者睡眠、休息质量,在后半夜观察生命体征实际存在一定困难;值班护师也向院方表明,巡视时陪护曾告知护师其同患者刚刚对话,还有几张陪护床在病房阻挡等多种因素,因此护师并未床头观察。因此全国范围内各级别医疗机构在夜间巡视不可能将患者主动叫醒进行生命体征观察,客观困难与实际鉴定意见所述“三小时生命体征观察”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被上诉人所述其雇佣护工,在上述的三个小时之内,护工没有尽到合理的职责,也是造成史某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希望二审法院按照15%的比例来计算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医方在2021年12月16日凌晨至发现患方没有生命体征之前大约3个小时左右的这段时间里,医方没有及时发现患方的病情变化存在过错,由于医方的过错,致使患者失去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诊治或抢救的机会。2021年12月16日凌晨患方出现病情变化最后死亡的后果与医方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该对2021年12月16日凌晨患方病情出现变化最后死亡的后果负责;但考虑到患方自身所患疾病的情况,患者家属留有24小时陪护、入院时患方拒绝检查、及尸体解剖的死亡原因等综合因素,建议医方的原因力为轻微—次要(轻微—次要责任)比较合适。上诉人并无证据推翻上述鉴定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医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与其过错相适应,并无不当。关于护理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有护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等,能够印证护理费支出情况,故对上诉人针对护理费提出的异议本院亦不予支持。

2023年1月,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2.12元,由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负担。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关键词: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生命体征 一审法院 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