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公布一起保险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90万余元。
向保险公司报案遭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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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2日21时52分,原告驾驶白色路虎榄胜小型越野客车往铧子镇方向行驶至灯塔市铧子镇后鸡线时,发动机机舱突然发生燃烧,至使白色路虎揽胜小型越野客车全部烧损。
灯塔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此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21时52分左右;此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辽A6××××路虎榄胜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机舱左前部分;此起火灾的起火原因能排除遗留火种,能排除外来火源,不能排除辽A6××××路虎榄胜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机舱内电气线路故障,不能排除辽A6××××路虎榄胜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机舱内油气线路故障所致。
辽A6××××路虎榄胜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均为9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5月30日0时起至2021年5月29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及时向被告进行了保险报案,被告对原告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通知书仅告知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对辽A6××××车辆起火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天津市中同华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辽A6××××路虎揽胜小型越野客车火灾原因为:位于该车辆发动机舱左侧区域电气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导致线路过热起火,进而引燃周围可燃物,最终造成车辆烧损。”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对辽A6××××车辆的损失及残值进行司法鉴定,辽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越野车原值价格为915000.00元;2、越野车残值价格为:13000.00元;3、越野车损失价格为:902000.00元。”
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金额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辽A6××××路虎揽胜小型越野客车经济损失900000元、施救费1300元、司法鉴定费24500元,合计9258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依据的原告直接损失只是参照鉴定金额,鉴定金额较高我司不予认可,要求按照车辆实际损失金额进行重新鉴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被告公司处购买自燃损失险,并支付了相关保险费,现案涉车辆因自燃已损毁,被告应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案涉车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900000.00元。被告对天津市中同华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辽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8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理赔原告李某车辆损失费887,000元、施救费1,300元、司法鉴定费24,500元。
案件受理费13,05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承担12,928元,由原告李某承担130元。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