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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车行买奥迪A4L,结果是个大事故车,店方也不处理。”8月4日,市民师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自己于2019年6月在延安瑞豪二手车行购买一辆白色奥迪A4轿车,在2022年打算更换新车时却被检测为“大事故”车,而事故发生时间竟然在购车前一年多。

视频链接:【小里帮忙】花18余万元买回“事故”二手车,顾客:店方刻意隐瞒

据了解,延安瑞豪二手车行位于宝塔区桥沟街道古玩城一楼门面,根据购车协议显示,师先生的购车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车价为186000元。“当时买车时购车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无大事故,无火烧以及无泡水。延安瑞豪二手车行显然是在隐瞒车辆事故事实。”师先生告诉记者。

8月4日下午,记者跟随师先生前往该二手车行核实情况。面对记者采访,延安瑞豪二手车行负责人则表示:“你们可以随便报道,三年前买的车,你们现在来找我?”随后,该负责人拒绝回复并离开现场。

师先生对于店方处理态度表示失望,并称自己会进一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陕西卓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新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顾客在二手车行购买车辆时,车行明确约定该顾客购买的车辆无大事故,无泡水、火烧,隐瞒了车辆曾经发生过事故的事实、涉及欺诈,顾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购车合同,车行应当返还其购车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华商报记者 贾令伟 编辑 白正正

关键词: 购车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 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