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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促进青岛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2022年12月12日起,《青岛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信用评价采用量化评分制,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级别。

为加快推进青岛市卫生健康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推动建立监管对象信用档案、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以及卫生健康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等重点任务落地,借鉴其他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经验,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2年11月10日联合出台《青岛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2日实施。

办法明确了卫生健康信用信息范围,规定了信用归集、信用评价、信用运用、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置等内容。

办法规定的卫生健康信用信息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另一类是本市卫生健康监管涉及的其他主体,包括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学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餐位、集中供水单位、存在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职业及放射卫生技术机构等。

青岛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分三类进行归集,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信用评价采用量化评分制,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资源配置、等级评审、科研项目、考试考核、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日常监管等方面结合实际逐步运用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群团组织等依法使用医疗卫生信用信息。

对评定为A级和B级的监管对象,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公共服务等方面可以给予远程踏勘、降低检查频次、提供便利和优先服务等激励措施,适当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对评定为C级和D级的监管对象,不适用行政许可简化程序和相关便利和优先服务,适当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评定为D级的监管对象,日常监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作为评优评先等推荐对象。

办法明确了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对信息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的条件、时限、流程等进行了规定,确保规范和有效落实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机制。

下一步,青岛市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托信息化平台,全面推行“智慧+信用监管”。加快健全完善全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大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共享、应用等管理功能,全面提升全市卫生健康信用监管水平。

记者:台雪超

关键词: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