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林地里被埋了线杆,但村民并没有得到补偿,于是村民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建昌分公司诉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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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法院判令维持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建昌分公司补偿孟某经济损失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孟某系建昌县大屯镇大屯村村民。于2019年8月份,孟某不在家,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建昌分公司在孟某的土地内埋了3根线杆。孟某知情后,多次找被告让其移走,被告至今未移走。建昌县大屯镇大屯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3月2日出具的证明信写明“兹有我村村民孟某,男,身份证号211422196511××××因在孟某家地里埋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建昌分公司与村里没有协商,村里不知道”。
一审判决移动公司补偿2000元
另查明,案涉杆路系经规划设计、立项批复后建设的,项目为葫芦岛建昌新移动机房至宫山咀机房等接入汇聚光线线路,项目类型为城域骨干传送网光缆线路,项目建设完成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被告在孟某土地上埋设线杆、架设光缆线未经孟某允许对孟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案涉的杆路、被告架设的线路系为响应国家促进社会信息化发展号召,根据国家工程项目的需要对山区进行网络覆盖所进行的半公益项目,有立项批复文件,且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故此才在孟某土地上埋设线杆、架设光缆线,线杆如若拆除将导致大范围的网络信号受到影响,故不宜拆除。
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建昌分公司补偿孟某经济损失2000元;二、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称公益建设有立项批复且与村书记协调过
一审宣判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建昌分公司提起上诉称,案涉杆路系上诉人为响应国家促进社会信息化发展号召,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国家工程项目的需要对山区进行网络覆盖所进行的公共利益建设,属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且在建设前进行过统一规划及立项批复。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包土地的范围内架设杆路是合理的,且可无偿使用土地。在案涉线路建设之初,上诉人已将赔偿补偿费用与施工费用一并支付给建设单位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的施工与赔付工作由建设单位商谈,并且建设单位在建设时也是找到时任的村书记进行协调。在协调完成后才进行的施工,因此结合本部分第一段中所述的内容,上诉人的案涉杆路架设具有一定的法定及约定事由,更加印证了上诉人架设杆路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线杆建设系中国移动建昌公司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基础网络设施建设。因该3根线杆埋在孟某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土地四至范围内,且上诉人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与孟某就埋设线杆、架设光缆情况达成补偿协议,故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由中国移动建昌公司对孟某予以适当补偿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23年5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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