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入职新企业,在试用期就被任命为研发中心总监。但李某刚上任不久,就发生了严重的产品质量事故。李某被辞退后,将企业诉上法院,要求企业支付差额工资等20余万元。
近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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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新任命的研发中心总监被辞退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20年6月8日到被告红塔工业公司工作,试用期工资为20,000.00元,试用期为6个月,转正暂定工资为25,000.00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红塔工业公司任命原告为研发中心总监,统筹主持研发中心相关工作,任职时间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被告红塔工业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下发《停职通知》,载明:研发中心总监李某在履职期间,不能尽职尽责。2020年8月开始,烟厂给该公司下达5200大箱人民大会堂细支订单,由于李某对生产工艺没有有效监管、工艺优化和生产管理方面等问题,导致公司无法保质保量完成红塔辽宁公司下达的订单。截至9月末共生产出2005.2大箱硬红细支人民大会堂防伪版成品,其中交付烟厂1000大箱,烟厂在上机生产过程中发现,有70%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出现严重爆纸现象,直接造成烟厂生产停机。事情发生后,公司相关人员及时对库存剩余1005.2大箱硬红细支人民大会堂防伪版成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这些产品也无法满足出厂标准。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67,500.00元。此事故对公司声誉、经济损失等方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停止生产总监王王某、研发技术总监李某的一切职务,王某、李某停职期间工资按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1,810.00元发放。
2020年11月10日,被告红塔工业公司下发《撤职处分决定》载明:研发中心总监李某在履职期间,对印前分色及工艺制作监管不到位,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该公司无法保质保量完成客户下达的订单任务,对公司声誉及经济方面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给予李某撤销研发中心总监职务的处分(其工资待遇按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1,810.00元发放),责令李某在11月17日之前搬离公司提供的宿舍,并将房屋钥匙交还行政部。
2020年12月1日,被告红塔科技公司向原告下发《辞退告知书》,载明:该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聘任原告为红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印刷技术代总监,全面负责红塔沈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印刷技术和研发工作。在履职期间,对相关生产工艺没有有效监管,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法保质保量完成订单任务,给公司声誉及经济方面造成极大损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于2020年12月4日以微信方式向原告发送辞退告知书。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红塔工业公司补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50,0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红塔工业公司补发未足额发放工资差额55,343.64元。请求判令被告红塔工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00元。
法院:未证明存在唯一直接且必然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红塔工业公司处从事研发总监工作,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即使被告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确有爆纸事故,但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生产事故与原告研发设计工作失职存在唯一、直接且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系原告的原因导致了爆纸事故的发生,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因失职而不能胜任其所在的岗位工作,原告调整被告薪资待遇时亦应履行与原告协商的义务,在未变更书面薪资约定的情况下,被告单方大幅降薪且没有对原告后续的工作任务及职责作出相应安排,已侵犯原告的劳动权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补足薪资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试用期内,被告有权就原告在履职过程中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工作结果作出评定并作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红塔沈阳工业有限公司、红塔沈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55,343.64元。
一审宣判后,红塔公司提升出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即使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确有爆纸事故,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生产事故与李某研发设计工作失职存在唯一、直接且必然的因果关系。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系李某的原因导致了爆纸事故的发生,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李某因失职而不能胜任其所在的岗位工作,在未变更书面薪资约定的情况下,上诉人单方大幅降薪且没有对李某后续的工作任务及职责作出相应安排,故一审法院对李某要求补足薪资的诉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2023年3月,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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