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庄河市第五高级中学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审理完毕,法院驳回原告庄河市第五高级中学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孙某某是一位美术老师,1995年至2007年期间在庄河市第五高级中学从事美术教育工作,直至2008年更换新单位。由于当时各种原因,孙某某一直未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22年,孙某某发现自已权益受损,向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孙某某无法提供有效的合同文书等证据,仲裁委于当日作出庄劳人仲不字[2022]第2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随后,孙某某一纸诉状将庄河市第五高级中学告到庄河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本人与庄河市第五高级中学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并赔偿孙某某退休年龄后的养老金等损失。

孙某某诉称:

1995年,孙某某被学校聘为美术教师,在学校安排的教室为学校教学美术人才,学校也接受了孙某某的教学的成果,可以确认孙某某的教学是学校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且工资发放票据记录清清楚楚显示孙某某是在学校财务处签字领取工资,本人与庄河市第五高级中学是正常的劳动关系 。

庄河市第五高级中学辨称:

1.孙某某一审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从孙某某2008年更换单位直至退休已经14年之久,其诉求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应当保护的期间。2.孙某某与学校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应不受劳动法调整。

争议焦点

1.是否有诉讼时效问题?

2.孙某某与学校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某与学校自1995年起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1.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孙某某的诉讼请求系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状态的确认,属于确认之诉。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给付之诉,而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不属于实体法上的债权请求权,应不受时效限制。

2.从孙某某提供的上诉人出具的证明、上诉人记账凭证、庄河市报刊刊登的新闻报道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孙某某自1995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在上诉人处从事美术生专业教师工作;孙某某提供的劳动是上诉人的业务组成部分;孙某某接受学校的劳动管理,从学校财务处领取劳动报酬,能够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辽宁同振律师事务所王迪律师表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招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与监督,为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1、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辽民申9037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案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故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2、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综合审查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及工作内容记录等材料,且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而该部分证据的证明责任在于用人单位。

经笔者了解,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观点是支持适用仲裁时效1年的规定,因劳动关系存在的争议属于劳动纠纷,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致申请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下不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另一种观点是因劳动关系是一种确认权力,是当事人请求确认其与另一民事主体之间存在某一法律关系,在不涉及实体权利的情况下因不直接具有可执行性,故不适用仲裁时效1年的规定,即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关键词: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高级中学 仲裁时效 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