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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加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严厉打击“垫首付”、“分期首付“、“0首付“、“首付贷“等违规行为。

据通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变相垫付首付款“、“分期首付“、“0首付“、“首付贷“等形式诱导购房人购买房屋。

二、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首付融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

三、严禁虚假评估、出具虚假证明行为。

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将于近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违反以上要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同时将有关情况共享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欧阳继潇 青岛报道

关键词: 销售行为 经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