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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2日讯 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模式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带押过户的业务流程。

存量房买方需要通过按揭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支付部分购房款项的,各方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买卖双方按规定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买卖双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交易资金提存监管,将首付款存入公证机构设立的资金专用提存账户中;

(三)原贷机构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买卖双方申请办理转让预告等级,买房与新贷款机构同时申请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新贷款机构推送预告登记证明。

(四)新贷机构确认后按照流程将应发贷款存入买卖双方实现确定的资金提存账户中进行监管,并将放款证明推送至公证机构;

(五)公证机构收到放款证明后,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启动预告登记转现。转让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转正式登记后,公证机构依据买卖双方的在先约定,向原抵押权人(即卖方的原贷款机构)交付贷款本息余额,并对余款进行清分。

(六)根据原抵押权人的申请或提存机构的资金清分报告,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原抵押登记。如房产转移登记不能完成,提存机构将提存账户中的购房款及利息分别返还贷款机构和买方本人。

带押过户新旧贷款机构为同一机构或买方不需要通过贷款支付购房款的,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公证机构、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上述程序框架内适当调整内部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并纳入专项工作协议。

有业内人士认为,“带押过户”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缩短部分二手房交易周期,加快存量房的市场流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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