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身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模不断增长。为完善监管规则和内控规范,防控业务经营和金融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保单质押贷款可以解决投保人短期的资金需求,投保人还可以同时享受保险保障,不用办理退保。

根据《办法》,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不得对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和团体保险保单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这就意味着,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保单可以质押贷款,如投资分红型保险保单及养老保险、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

同时,《办法》明确,保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在保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方面,《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合考虑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流动性状况等因素,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确定合理的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结算利率的平均值。

此外,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单质押贷款的额度管理,确保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监管规定。保单质押贷款申请办理时间应在保险合同犹豫期满后,贷款期限应在保单保险期间内,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保单质押贷款的用途有着明确要求。《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应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贷款用途,并进行记录。投保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本报记者 郑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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