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微山湖里又有鳜鱼了!大的都有七八斤呢,包括原来很少见的小银鱼、大青虾等稀有的鱼类资源现在都能找到……”近日,山东省微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岳耀东向记者介绍。
微山湖是微山人民的“母亲湖”,但近年来水质严重恶化、非法打捞等问题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打击,也让原本常见的鳜鱼、银鱼等资源消失于人们的视野。
2019年12月27日晚,马某城伙同马某鑫在微山岛东北微山湖水域(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使用电捕鱼船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一套及渔获物100余公斤。
为衡量生态资源损失,微山县检察院委托该县渔业综合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二人非法电鱼活动的危害及生态环境修复进行评估。专家经研究后一致认定,二人电鱼活动造成的南四湖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总计1.24万元,开展放流同样能够达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作案人若自行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可购置鱼苗(其中7440元用于购置草鱼苗,4960元用于购置鲤鱼苗)由渔政部门监督放流,放流区域为微山岛附近水域。
秉承“采取行为修复履行为主、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辅”的保护生态环境理念,该院提出了判令共同履行购置草鱼苗7440元,购置鲤鱼苗4960元,在微山岛水域进行放流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微山县法院全部支持了该院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马某城、马某鑫二人的家人替代其在规定的水域增殖放流。
非法捕捞只是影响微山湖生态安全的一个因素,湖里的非法采砂行为更是损害了微山湖鱼类资源的生存环境。“非法采砂给微山湖生态会造成哪些损害?有没有比较好的修复方式?”该院在办理夏某非法采矿损害公益案的专家咨询会上,承办检察官提出了上述问题。
为了作出客观、专业又符合群众普遍认知的评估意见,该院组织专家咨询会进行答疑解惑的方式已是工作常态。经过研究分析,最终生态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和南四湖行政执法局的专家对夏某非法采矿损害公益案作出了评估意见:建议非法采砂同类案件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集中统筹使用,待累积到一定金额后,根据非法采砂活动造成的南四湖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本案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价值为5.98万元。据悉,该院提出的夏某缴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价值为5.98万元的诉讼请求已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年来,微山县检察院建立健全“保护母亲湖”相关工作机制,外部与公安机关建立通报机制,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强化对公益诉讼证据的收集等;内部则加强各办案部门配合,实现案件线索资源共享;同时与周边县域检察机关建立联合保护机制,如与江苏省沛县检察院签订了《打击破坏环境犯罪、保护微山湖生态》协作机制,与枣庄市台儿庄区检察院、南四湖水利管理局签订了《京杭大运河(台儿庄-微山段)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协作协议》,联合各方力量构建保护微山湖生态环境合力;依托渔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借助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作出评估,为公益诉讼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2019年以来,该院已开展5次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全部得到法院判决的采信和支持。(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姜淑瑶)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