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在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专门制定司法文件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通过十条措施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樊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已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和创业板来说,信息披露无疑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因此,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全面、充分,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强有力的惩处措施,以及投资者受到欺诈之后相应的民事赔偿是否能得以有效落实等,对注册制是否成功运行至关重要。从这一角度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与科创板、创业板有关的司法保障意见,尤其是结合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在相关内容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整体上看,这将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护航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性改革。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政策对注册制改革的保障作用,此次《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参照执行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各项司法举措。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创业板相关案件时,要增强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本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未规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审理涉科创板相关案件时参照适用本意见规定。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创业板与科创板本身定位差异,相比《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在继承和借鉴的同时也有所差异。如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最大的特点是存量和增量并存;因此,《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要求法院准确把握创业板改革中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创业板新旧制度衔接的制度规则,审慎评估、依法处理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
事实上,作为深化资本市场的重量级改革,无论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或是今年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注册制”无疑都是较为核心的内容。结合此次《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明确规定的“互相适用”原则来看,更是被业内称为是最大亮点。
何海锋表示,《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在以下六个方面与《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可以说是一脉相承:一是试点集中管辖,二是推行代表人诉讼制度,三是完善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四是充分尊重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五是落实民事责任,六是严格刑事责任。
在相同内容上,如试点集中管辖方面,《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与《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对于具体负责的法院均有明确“点名”。
在樊健看来,科创板和创业板明确提出的试点集中管辖,不仅有利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随着相关法院借由大量案件进一步促使其审判经验提高,这也将从某种程度上促进其专业性的提升。
再者,在推行代表人诉讼制度方面,二者又稍显不同。
何海锋举例称,去年的《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提出要“用好、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并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且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处于休眠状态的情况下作出了重要探索。而随着今年新证券法的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后,《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的重点则在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程序安排,比如依法加强与证券交易登记数据的信息对接,为损失赔偿数额计算、赔偿款项发放等提供支持,提高办案效率。
“整体上看,虽然《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已实施一年有余,但目前市场中涉及科创板的纠纷其实并不多见。”在何海锋看来,统一的司法保障意见能够为科创板及创业板的持续高效运转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法院司法审判规则的统一,将为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归位尽责、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明确的指引。(本报记者 杜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