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批药品国家集采正式拉开序幕!
13日晚,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的公告,宣告正式开展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另据同日公布的采购品种目录,此次集采将涉及42个品种,其中不乏艾司奥美拉唑、胞磷胆碱、吡拉西坦、丙泊酚、氟维司群、卡泊芬净这样的大品种。
(相关资料图)
从公布的文件来看,本次集采整体依然延续了此前的方案,但也出现了一些细节上的重要变化。对此,有已经参与过多场集采的业内人士总结称,“本次集采相较此前在规则上有了进一步的优化”。
譬如在采购周期方面,集采最早期是“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作为一个采购周期”,其后又根据中标企业数细化为“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实际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
而在今年3月完成的第八批集采中,采购周期则统一为两年(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 12月 31日);到了第九批,这一标期又进一步延长至四年(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7年12月 31 日)。
在业内看来,“标期的延长”原则上更加利好中标企业,但对于部分品种,特别是原有市场份额较高的一些品种来说,或有可能会增加其竞标的压力。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对此则解读认为,标期延长至四年可以提高企业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增加中标吸引力。
“按照现有的集采规则,一个品种最多可以有十家企业中标,如此分到每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就会很有限,因此延长标期对提高企业参与投标的积极性是有好处的。并且,标期的延长也更利于稳定市场供应。”金春林对《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
与此同时,金春林还指出,此次集采有另一值得关注的亮点,即通过多项规则的补足优化,以防止企业“围标”。
包括在拟中选规则方面,集采从第七批开始,引入“TOP 6”淘汰新规。这项新规提出,最高顺位拟中标的产品(企业),按照同品种最高顺位“单位可比价”/同品种最低顺位“单位可比价”计算比值,在所有品种比值结果降序排列中前6名的,将重新失去拟中选资格。
而此次集采对这一规则再次作出更新,调整为“所有品种比值结果降序排列中前4名的无法获得拟中选资格”。同时增加一条,即:在本次集采所有品种比值结果降序排列中后2名的,原则上也会失去拟中选资格,但单位申报价相比最高有效申报价降幅≥30%或单位可比价≤1元的除外。
其他相关调整还包括为防止具有关联的企业多家联手围标,只支持一家进行申报,并首次提出企业可组成联合体进行申报等。
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政策于2018年12月首先在“4+7”城市实施,迄今已累计完成八批九轮药品的带量采购。而随着集采政策日趋常态化和成熟化,对市场的影响也在逐步减弱。
图|历次国家集采药品降价情况
特别是,记者注意到,集采除了在规则上不断“查漏补缺”以外,在保障中选企业的利益层面,也有持续的政策利好在释放。譬如在集采政策实施后不久,中标品种便享受到了优惠的医保政策,可以不用降价直接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而在近期,国家医保局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份文件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医生诊疗行为的管理,并且其中对医生使用集采药品也提出了相关要求,有望进一步保障集采中标产品的落地使用。
按照上述《征求意见稿》,医保部门将对医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分管理,分数“扣没了”,医生就暂时不能提供医保相关服务。医生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欺诈骗保、过度诊疗、集采外用药等。
依据文件,医生违规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品种或可替代品种的,可记1-3分(扣1-3分);同通用名药品中,已有同质量层次、价格适宜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销售,仍发起同品种其他厂牌高价药品采购需求申请的,同样记1-3分(扣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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