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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10月10日消息,ST中嘉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裁字第 2564 号《裁决书》,确认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债务和解协议》解除。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返还嘉华信息的股权,支付违约金、已缴纳税款的损失、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仲裁员报酬和本请求机构费用。根据本次裁决结果,预计对本期损益将产生总额约为7000万元的损失。同时,公司将向刘英魁等三个申请人依法追索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12.4亿元(包括已支付约5.1亿元的现金对价和已发行股份)以及其他损失赔偿,但可回收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计划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将立即依法追索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公司基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已支付的股权转让现金对价款和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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