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郎智能30日晚间公告称,7月28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公告中,卓郎智能称,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来源:卓郎智能公告
同一时间,卓郎智能披露另一则公告称,控股股东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昇实业)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金昇实业违法事实如下:
一、金昇实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卓郎智能股票
2018年6月5日至2022年4月15日,金昇实业借用李某平等6人的证券账户多次交易卓郎智能股票。涉案期间内,金昇实业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高某华安排金昇实业工作人员通过银行账户给上述6人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合计3.5682亿元,并安排金昇实业副总裁、卓郎智能原监事梁某福实际控制上述6人证券账户,负责具体下单操作或组织他人下单操作交易卓郎智能股票。
经计算,金昇实业累计买入卓郎智能股票81505882股,买入金额562954862.84元。对应卖出45934334股,对应卖出金额265875829元。
二、金昇实业短线交易卓郎智能股票
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2日,金昇实业通过上述6人证券账户将持有的卓郎智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违规成交股数28956934股,匹配的买入金额182306482.77元,匹配的卖出金额213491175.95元。
新疆证监局认为,金昇实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卓郎智能股票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短线交易卓郎智能股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新疆证监局决定:
一、对金昇实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卓郎智能股票行为,对金昇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金昇实业短线交易卓郎智能股票行为,对金昇实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合计达40万元。
资料显示,卓郎智能注册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主要从事智能化纺织成套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形成了卓郎、赐来福、青泽、阿尔玛、福克曼等多个纺织机械行业品牌。
业绩方面,卓郎智能预计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亏损2700万元到5400万元。卓郎智能表示,报告期内由于部分订单受到部分零部件供应链紧缺导致订单交付推迟至下半年,因此净利润出现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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