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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近期,为规范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近日印发《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观点新媒体获悉,办法涉及4个章节共计18个小结,具体来看: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在各类建设用地上新建设的项目,包括未开工、已开工但未竣工项目。
办法所称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是指利用产权清晰且已建成使用的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以下简称产权明晰居住房屋筹集项目),以及将城中村范围内具有居住功能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遗留建筑)改造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以下简称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或者区政府认定,另外,申请认定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为新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产权明晰居住房屋筹集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取得项目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运营管理单位;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申请人应当为运营管理单位。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
办法提到,以下项目建设筹集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行直接认定:
1.通过新供应用地(含产业园区用地等)、城市更新、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土地整备等新增建设且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2.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或者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的租赁住房项目;
3.已开工建设和已建成(含规模化租赁筹集)出租的人才住房项目,以及政府权属清晰的闲置住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