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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财经讯孙肃博7月25日,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发布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至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三期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科股份具备实施本期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三期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金科股份已就本期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法定程序,但本期持股计划仍需经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本期持股计划的回避表决安排和本期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期持股计划与金科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金科股份已就实施本期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期持股计划的推进,其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金科股份三期持股计划(草案)》,本期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约2.46亿元。以标的股票2022年7月8日收盘价2.71元/股作为全部股票平均买入价格测算,本期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预估约为9079万股,约占金科股份股本总额的1.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金科股份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参与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