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删去房地产业务部分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特别规定
1月7日,深交所就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8号进行整合、修订,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合后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共十一章,包括一般规定、农林牧渔业、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制造业、电力供应业、建筑业、零售业、快递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附则等章节,对行业披露涉及的执行标准和电力供应业、建筑业、零售业有关披露要求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其中,考虑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规范运作》已规定上市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相关要求,删去房地产业务部分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特别规定。
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则》明确,根据《证券法》第110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结合交易所监管实践,为避免造成市场扰动,删除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拒绝时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仍需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规模等应与实际财务状况匹配
1月7日,上交所公布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通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指引文件提到,上市公司有回购股份意愿的,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证监会:独董任期届满前 上市公司可经法定程序解除职务
1月7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进行修订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内容,一是统一编排和改写:在《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吸纳《股东权益保护规定》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则制定目的,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上位法作为制定依据。
二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如《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均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七条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条款修改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此外,《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五点第(一)项上市公司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中,未明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过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与《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规定不一致,针对前述不同内容,《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二条选用较晚发布的《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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