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财经讯 张梦怡12月28日,据中国人民银行网,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债券管理框架,提升境外发行债券的便利度和灵活性,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共同废止《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据悉,2007年,为有序发展香港人民币业务,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暂行办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进行规范。
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废止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及香港之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本、外币债券不受影响,并且程序将更加简便、优化,在核准额度内可自主选择具体发行区域和发行窗口。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境外发债申请时,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计算并报送本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在此上限内,人民银行对其本、外币债券余额进行核准。
同时,金融机构在赴境外发行债券前,需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等相关规定向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及时报送发行信息,按照“聚焦主业、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
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将继续稳妥有序做好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债券相关管理工作,助力金融机构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