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求意见时间: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22日,主要涉及建设规范、租金标准、筹集方式、加强土地政策和金融支持等几个方面。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该征集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有: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应为独立可封闭管理的单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每年11月底前评估发布一次。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新建、改建、配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闲置住房(含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切实增加供给。居住需求较大的城市(镇)中心城区,可采用商品房和安居房项目配建、盘活存量房屋改建、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集中的片区,可通过盘活企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拆除危旧房重建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可通过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园区周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加强土地政策支持。海口市、三亚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并换发新的划拨决定书。
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
五、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房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不同主体通过多种方式整合规模较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资产共同组建适度规模的REITs资产包,按照规范程序推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