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建商品房交易、存量房交易等方面作出修订。

办法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等费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买受人购买车位、接受装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按揭、法律等有偿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

关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方面,办法提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后,该房源在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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