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厦门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商品房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该《意见稿》拟增加内容主要包括商品房预售条件,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售许可变更,当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预售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预售方案的变更备案,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除预售项目容积率及商品房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之外的其他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预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开。
此外,《意见稿》指出,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预售项目信息系统,提供预购人查询预售项目信息的服务。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售人或者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售人与预购人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在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向预购人提示交易风险后,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据了解,有关解除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方面,《意见稿》指出,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抵押合同解除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及初始留存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工程造价及风险金(工程造价的20%)核定,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预售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确定,以保证项目竣工。后续留存资金额度的确定。
另悉,预售人如有未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行为,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商品房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